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郭远强爆竹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远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90MA6HA1078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杨录村杨五组2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应急罚〔2024〕新13号
2024年11月25日,遵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蒲执法大队收到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新蒲新区新舟镇郭远强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遵新应急移〔2024〕6号),移送函中载明:2024年11月15日,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新蒲新区新舟镇郭远强爆竹零售店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经领导审批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指定赵星(24020024127)、晏代奇(24020024119)办理该案件。经查,新蒲新区新舟镇郭远强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50箱/150千克,店面存放的烟花爆竹195箱),超出核定储量30%”,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元(¥:2500.00元)
2500.00元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