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旺农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所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A0JMP4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共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4]50号
经查,此批次4吨复合肥料(磷酸铵)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从辽宁省玉华肥业有限公司订购,购进金额为:12000元。此批次4吨复合肥料(磷酸铵)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测项目: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实际检测结果为23.7,高于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15),不符合GB 15063-2020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复合肥料(磷酸铵)已于2023年4月15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400。获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有关事实。 2、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证明 抽样时间、地点、抽样物品、数量及备用样品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以及违法商品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及牟利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登记情况的事实。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6、检验报告1份,证明复合肥料按国家标准检验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7、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单价、进货金额的事实; 8、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的事实; 9、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的事实; 10、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4〕D06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被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有关事实; 11、购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和解书1份,证明购货人已知悉所购产品质量问题并于当事人达成和解。 12、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商品的情况。
罚款1.984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984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