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立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春 | 注册资本:385.66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4789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旦村芒海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处罚〔2024〕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4年9月13日,在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后主要从事车用成品油的零售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与严桢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由严桢向当事人租赁立洳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加油站经营权,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每年租金220000.00元。双方在《加油站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加油站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正常手续(见附件),双方确认租赁加油站交付乙方前,所有证件应由甲方按照相关证件的要求进行年检完善”。经查,因加油站办证较为复杂,严桢办理这些证件将增加经营成本,经双方商议,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并出租给严桢使用,出租这三个证书的费用包含在220000.00元/年的租金中,不再另行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拟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