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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街角口忆小酒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利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CAW71Y6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碧湖路琅东村三组1栋2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263号
经查,南宁市青秀区街角口忆小酒馆于2023年8月23日以710元/瓶的价格销售10瓶标注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2.5L装茅台迎宾酒给南宁市泰妍兴商贸有限公司。10瓶2.5L装茅台迎宾酒中投诉人已饮用2瓶,剩余8瓶的外包装标示信息如下:“ ”标识,酱香型白酒,规格:2.5L/瓶,酒精度:53%vo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20099,防伪和批号的信息如下:①防伪:92107 79480;批号:20211116 2021-010 ZH07135、②防伪:92107 40600;批号:20211116 2021-010 ZH09361、③防伪:92090 63030;20211030 2021-007 ZH04698、④防伪:92090 84240;批号:20211030 2021-007 ZH08339、⑤防伪:92106 98620;批号:20211129 2021-013 ZH05312、⑥防伪:92106 41690;批号:20211129 2021-013 ZH04042、⑦防伪:92093 96630;批号:20211030 2021-007 ZH08504、⑧防伪:92093 96630;批号:20211030 2021-007 ZH08505。上述8瓶茅台迎宾酒(酱香型白酒)是当事人从他人处回收,未索取相应的进货查验材料。2024年3月5日,我局委托商标注册人对上述8瓶标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茅台迎宾酒”标识的白酒逐一进行鉴别,并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经过我局比对:商标注册人持有的第1639539号商标为中文和字母组合商标“ ”,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迎宾酒标注“ ”标识,两者之间中文字体不一样,字母大小写不一样,但因为文字与字母的内容几乎一样且组合方式一致,所以总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迎宾酒”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涉案商品系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造成混淆,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茅台迎宾酒外包装使用“ ”标识与“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投诉人购买10瓶“茅台迎宾酒”后,已将其中2瓶饮用完毕,无法辨认鉴别,故本案涉案商品认定违法经营额为:5680元(710元×8瓶)。当事人已通过梁善赞将上述10瓶茅台迎宾酒的货款及赔偿款退给南宁市泰妍兴商贸有限公司,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店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手续。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在店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以上二项合并,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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