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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发之煊美容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11MADH8Q4A8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新星市安全北路44号华庭在水一方名居2号商业住宅楼1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三师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1)新星市发之煊美容美发店地址位于新星市安全北路44号华庭在水一方名居2号商业住宅楼101号商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资质有效; (2)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数据库显示,涉案产品“乐草元 植物精粹养护洗发水 2023-09-19已注销;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35304;备案日期:2021-07-24;备案人: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历史记录:2021年08月10日 首次备案;2021年11月22日 备案变更;2023年05月06日 备案变更;2023年09月19日 已注销。”、“乐草元 植物精粹控油洗发水 2023-09-19已注销;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35303;备案日期:2021-07-24;备案人: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历史记录:2021年08月10日 首次备案;2021年11月22日 备案变更;2023年05月06日 备案变更;2023年09月19日 已注销。”根据当事人提供加盖有乐草元生物医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的《(洗发液)成品检验报告》打印件显示,涉案10盒普通化妆品均在产品注销备案前生产(2023年09月19日 已注销),即涉案10盒普通化妆品视为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3)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即2022年5月1日前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加盖有乐草元生物医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的《(洗发液)成品检验报告》打印件显示,涉案10盒普通化妆品中超出国家规定的过渡期的产品共5盒,其中“乐草元 植物精粹养护洗发水”生产日期为“2023.05.04”,共计2瓶、“乐草元 植物精粹控油洗发水”生产日期为“2023.05.04”,共计3瓶,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4)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普通化妆品过程中,未索取上述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也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提供的进货票据为供货商手填票据,票据中未能体现上述化妆品的名称(简写为“蓝瓶”、“绿瓶”)、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未做到货、票、账相对应,未能严格落实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综上,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上述普通化妆品共计5盒(其中“乐草元 植物精粹养护洗发水”生产日期为“2023.05.04”,共计2瓶、“乐草元 植物精粹控油洗发水”生产日期为“2023.05.04”,共计3瓶),销售价格均为143元/瓶,货值金额715元,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和相关财务账本,具体销售涉案化妆品获利无法计算,故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5盒。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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