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仁源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明 | 注册资本:1.2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179T8N2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郭家镇街道中学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249号
德惠市仁源堂药店销售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要事实:德惠市仁源堂药店销售假药
理由、依据: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营业场所面积小,年盈利较少,且本局及当事人未接到过购买者反映该药品安全质量问题的投诉或举报,社会危害性较低,当事人此前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剩余假药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无流入市场可能,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九十五元(395.00元);2、罚款:二万五千(25000.00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五元(25395.00元)。
25395.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