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中山路嫣梦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克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WTFN0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中山路37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429号
当事人从2012年2月28日开始,利用自住民房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方式除了附近居民购买外,还用其五菱面包车,运送到石首市区及各乡镇超市、便利店销售。2023年9月18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妆品、日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其主要经营的化妆品为①“舒肤佳”香皂;②“LUX力士”沐浴露;③“潘婷”洗发水;④“佳洁士”牙膏等。当事人供述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渠道主要是长沙雨花区鲜菊化妆品商行。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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