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欣荣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九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MACA2MWG3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大道5288号雁通物流园的一号仓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2025)赣0121民初122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赣0121民初122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余欣荣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晨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黄**
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特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1台(产品编号0D8113068P4107895),于2023年04月2日购进后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直至2024年04月15日,仍未经检验。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人员姓名:陈小红,证件编号360502197812317737。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该公司已停止使用该台设备。至本案调查终结,该台设备已检验合格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4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