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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星悦城小小鲜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志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DRUL3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道欢乐星城小区16栋星悦城生蔬市场一楼A01号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4
(2020)鄂0111民初5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星悦城小小鲜肉店
曾*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1-08-03
(2021)鄂0111执1175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星悦城小小鲜肉店、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30
2020-09-14
(2020)鄂0111民初5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星悦城小小鲜肉店与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2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星城小区16栋星悦城生蔬市场一楼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具体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等信息。 ? 2025年11月5日,我局专业计量检定人员现场初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精确度进行测试,将500克砝码放置于上述电子计价秤上屏幕显示:0.500千克(500克),执法人员按键“6”+“去皮”后,放置500克砝码,按键“M1”屏幕显示:0.500千克(500克),按键“M2”屏幕显示:0.575千克(575克),按键“M3”屏幕显示:0.500千克(500克),按下“品”字后的按键屏幕显示:0.550千克(550克),按键“M5”屏幕显示:0.500千克(500克),按下“赠”字后的按键屏幕显示:0.525千克(525克),按键“M7”屏幕显示:0.500千克(500克),上述电子计价秤张贴有合格证,经专业计量检定人员校查后,该电子计价秤属于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2025年11月7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对当事人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56076号),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电子秤的合法来源及使用该电子秤从事称量销售活动的记录,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 ? 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称重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 1 台; ? ? 2、罚款 1000 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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