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黄榆乡永信家电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46NFC1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街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质处罚〔2025〕27号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吉林市(具体地点记不清了)以15元的价格购进了5米的燃气软管(管外标识:执行标准GB29993-2013,生产日期:2024/07/14,生产厂家:任丘市元朔塑料管厂),并以每米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2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吉县黄榆乡永信家电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售卖有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的燃气软管1条(4米),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软管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家用上述批次燃气软管1米,剩余4米未售出,货值金额25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燃气软管不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经查当事人自称2024年从吉林市以15元价格购进了5米燃气软管管外标识:执行标准GB29993-2013生产日期:2024/07/14生产厂家:任丘市元朔塑料管厂并以每米5元价格对外出售202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吉县黄榆乡永信家电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售卖有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燃气软管1条(4米)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软管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家用上述批次燃气软管1米剩余4米未售出货值金额25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燃气软管不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燃气软管其执行标准GB29993-2013已于2024年8月1日废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软管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燃气软管不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变更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2025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第86项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行为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依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软管没收剩余4米燃气软管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倍25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软管并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剩余4米标识GB29993-2013燃气软管处货值金额1倍25元罚款
25.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