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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兴达量贩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军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22MA41D89T2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临颍县黄龙路与东支路交叉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漯河福美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06-07批次琅琅脆?小鸭爱豆薯片共计10件(216ɡX12包/件),购进价90元/件,货值金额900元;2025年7月28日将该批次琅琅脆?小鸭爱豆薯片10件全部销售给东莞智盟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0元/件,货值金额1000元,盈利100元;后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从漯河福美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5-08-12批次琅琅脆?番茄果园薯片(番茄味)5件(100ɡX50包/件),购进价88元/件,货值金额440元;2025年8月30日将该批次产品其中1件以9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了临沂树辉商贸有限公司,其余4件在自己量贩内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75元,盈利35元。当事人库房存放条件差,库房材质是钢构架铁皮房,未加隔热层,天气极端炎热,未采取避光措施,致使库房温度过高,不能满足产品“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的贮存条件要求致使产品出现过氧化值超标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5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5元,二、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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