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生活之家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国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DP9YNT9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娄山南路娄山华庭1号楼一层24-25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4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水果刀、未成年人购买水果刀时间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利润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县公安局提供的未成年人指认购买现场图片1份,证明指认现场未当事人经营场所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1月18日21时微信收款10元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收款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4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行为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相关事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