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相东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9MA1AEF4M0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团结街1委锦绣丽都第14栋厢房楼从北往南数第4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寿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生产厂家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检验结果为2.8%,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法定性为劣药。通过调取该药店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及电子处方笺,该药店销售的该批号醋氯芬酸胶囊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是2023年06月14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盒,进货价4.49元每盒,售价15.00元每盒,共销售9盒,退回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1盒最后一盒于2024年05月31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 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延寿县天龙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药店经营资质的合法性及经营范围和负责人身份情况属实。
3. 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店经营批号:230201的劣药醋氯芬酸胶囊现场笔录1份,证明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延寿县天龙大药房现场检查情况。
4. 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延寿县天龙大药房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情况属实。
5.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延寿县天龙大药房购进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生产厂家药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进货渠道真实合法。
6.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延寿县天龙大药房的销售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的购进记录,证明验收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记录真实完整。
7.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延寿县天龙大药房的销售批号: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的储存记录,销售记录及电子处方笺,证明批号:230201的劣药醋氯芬酸胶囊储存、销售未违反有关规定且真实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圆(135.00)人民币)。2、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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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