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美区林鲜谷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DJDT2E5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保安街林机厂1号楼1层东数第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通过淘宝网店“北境特产”经营产品“蓝莓果汁”时使用了“爱眼护眼”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所售蓝莓果汁产品有上述功效,上述产品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宏港(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0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在两年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种类;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产品“蓝莓果汁”线上核查截图打印件三页,证明执法人员线上核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网店“北境特产”所售产品“蓝莓果汁”的销量截图,证明该产品的实际销量; 证据七、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广告费用发票打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北境特产”经营产品“蓝莓果汁”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其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三百元。
300.00元
-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