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天一炒货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天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2MA0NMHU21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东风嘎查111国道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是2025年6月7日生产的,共生产250公斤,对外销售了125公斤,剩余125公斤未进行对外销售,并提供了2025年6月16日销售给科右中旗日子好超市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为15.00元/公斤,并详细叙述了生产加工过程、每天生产的产品批次、数量及销售价格。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为1875.00元。
本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