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4XEU9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青背村青背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5)吉0281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吴**
蛟河市人民法院
2
2025-01-23
(2025)吉0281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吴**
蛟河市人民法院
3
2025-01-21
(2025)吉0281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吴**
蛟河市人民法院
4
2024-11-18
(2024)吉0281民初2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李**
蛟河市人民法院
5
2024-11-13
(2024)吉0281民初2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韩**
蛟河市人民法院
6
2023-01-06
(2022)内0521民初5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科尔沁左翼中旗玉强农资经销处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7
2022-08-29
(2022)吉0281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闫**,刘**
蛟河市人民法院
8
2022-08-29
(2022)吉0281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刘**
蛟河市人民法院
9
2022-08-28
(2022)吉0281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刘**,闫**
蛟河市人民法院
10
2022-08-15
(2022)吉0281民初1340号
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8-29
(2022)吉0281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30
2022-08-16
(2022)吉0281民初1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30
2022-01-28
(2022)吉0281执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8
2021-12-02
(2021)吉02民终3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等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30
2021-09-18
(2021)吉0281民初2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常**、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5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9-30
2021-09-18
(2021)吉0281民初2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常**、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30
2021-03-15
(2021)吉0281民初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李*、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29
2020-05-26
(2020)吉0281执403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崔**、刘*、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5-29
2020-05-28
(2020)吉0281执恢86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张*、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42.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4-28
2019-04-27
(2020)吉0281民初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与李**、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标罚字〔2025〕2号
经查,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5日与北京中农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025年3月4日购进该肥料40吨(1000袋)。每吨成本2960元,共计118400元,每袋118.4元。并以每袋130元销售470袋,每袋140元销售466袋,运费以及装卸费9元每袋,剩下64袋自用。货值金额共计134660元,共计获利7093.6元。外包装标注的化肥名称“中农惠农特种肥料”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1.1第二款“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GB/T32741-2016的‘4.1按养分分类’中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或使用GB/T6274-2016的‘2.2产品术语’中相对应的产品名称”之标准。经查,当事人在知晓该化肥产品外包装标准内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化肥。截至案发时,除自用的64袋外,936袋化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
但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蛟河市漂河镇春丽种子商店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5日与北京中农惠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2025年3月4日购进该肥料40吨(1000袋)。每吨成本2960元,共计118400元,每袋118.4元。并以每袋130元销售470袋,每袋140元销售466袋,运费以及装卸费9元每袋,剩下64袋自用。货值金额共计134660元,共计获利7093.6元。外包装标注的化肥名称“中农惠农特种肥料”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1.1第二款之标准。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在知晓该产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化肥产品。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节第131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1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建议在上述裁量标准范围内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93.6元;
2、罚款13466元。
13466.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