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新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078680528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303287室(仅限办公使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浙0302行初28号
行政处罚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浙0303民初860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9
(2025)浙0305民初17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肖*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浙0305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陈**,王**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5
2025-06-30
(2025)浙0305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王**,陈**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9
(2025)浙0305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陈**,王**
张**,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3
(2025)浙0305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王**,陈**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邹**,张**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9
(2025)浙0305民初570号
合同纠纷
王**,陈**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邹**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9
2024-12-04
(2024)浙0303民初4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龙湾永中盛大汽车配件店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3
(2024)浙0303民诉前调11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李**,杨**,温州宏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朱**,陈**,陈**,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0
2020-09-29
(2020)浙0303执2595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黄**、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124131.7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1-28
2020-10-27
(2020)浙0303执25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13
2020-12-30
(2020)浙0303执2431号之一
不当得利纠纷
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8
2020-11-27
(2020)浙0206民初71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市永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16
2020-08-18
(2020)浙0303行审168号
司法行政管理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800.00元
行政案件
6
2020-09-16
2020-08-18
(2020)浙0303行审167号
司法行政管理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800.00元
行政案件
7
2020-07-21
2020-06-15
(2019)浙0303民初5130号
合同纠纷
黄**与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1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7-21
2020-06-15
(2019)浙0303民初51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与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613.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4-14
2020-01-13
(2020)浙0303财保10号
合同纠纷
陈*、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4-14
2019-12-18
(2019)浙0303财保280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陈*、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0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2号
主要违法事实:乐清垚鑫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泥浆脱水固化,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新塘村。2025年5月4日至5日期间,当事人所属重型自卸货车从垚鑫公司运输泥浆脱水固化土8车次,倾倒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瓯锦大道北侧温州燃气灵霓门站南侧的沙塘村集体土地上,共倾倒泥浆脱水固化土384.3吨。酌定每车按25立方米测算泥浆脱水固化土的体积,当事人共运输倾倒泥浆脱水固化土200立方米。当事人在该处倾倒泥浆脱水固化土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沙塘村村民委员会也不同意该处土地倾倒泥浆脱水固化土。当事人倾倒泥浆脱水固化土取得的款项无法查证。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清除随意倾倒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瓯锦大道北侧温州燃气灵霓门站南侧的沙塘村集体土地上的384.3吨泥浆脱水固化土,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410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1
2
温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8日至12月16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从浙江汇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清市垚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载泥浆脱水固化土545车次,合计13625立方米,至228国道洞头灵昆段高架桥下用于回填,当事人取得款项(不含税)总计980962.25元(取整为980962)。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整(¥980962.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整(¥980962.00)
750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3
3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00号
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甬台温高速改扩建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段TJ02标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共处置1车次建筑垃圾,计22.6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8
4
温龙沙办罚决字﹝2024﹞第000223号
当事人名下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7月9日运输渣土途径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城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799.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状元支行、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799.00)
799.00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沙城街道办事处
2024-10-15
5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43号
当事人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德东路实施了(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9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1
6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57号
2024年05月30日,当事人安排浙C****重型自卸货车从**局拉石头准备运到**地,2024年05月31日00时30分车子途径**段因车厢未完全盖篷布,构成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55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4
7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86号
2024年4月21日5时3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重型自卸货车从某某公司装载完种植土出来,准备运到某某区块消纳,在某某路段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长度3米,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3
8
温路政罚﹝2024﹞2103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9日18时10分,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大线3K+800M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零玖拾元整。
809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10
9
温路政罚﹝2024﹞2103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9日18时08分,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大线3K+800M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温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伍元整。
8555.00元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10
10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15号
2024年04月06日,当事人安排牌照浙C****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渣土从**工程开出,准备运到**工程消纳,2024年04月06日22时30分,途径**道因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该路段路面,污染路面长度3米。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行为。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3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