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金莎娃娃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继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56231270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利南片1号楼地下室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8
(2025)鄂0103知民初1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市思明区艺起潮工艺品店
武汉市金莎娃娃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0
2020-09-23
(2020)粤0303民初4062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孙*与武汉市金莎娃娃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4年7月14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过网络渠道对当事人网店销售的“8号宝可梦清新系列皮卡丘(开怀款)”(规格型号:LB081005)进行监督抽查,并于2025年10月4日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No:SD-TXZJ/20250719043):经抽样检验,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项目不符合《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依据《武汉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签收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显示经营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利南片1号楼地下室16号,当事人已对该地退租,现场未发现与案涉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在1688平台开设名为“武汉市金莎娃娃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的网店,从事玩具零售经营活动,网店内发现案涉商品链接。 ? 当事人于2020年从青岛澳捷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购进案涉产品,购进数量40个,购进单价:12.5元/个,购进总价:5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留进货凭证,无法提供案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杭高新(滨)市监协复【2025】191215003号)及有关附件回复材料内容系当事人网店链接“https://detail.1688.com/offer/600438944569.html?spm=a26352.13672862.offerlist.127.857ele62Zq9CmH”内“大笑款8寸、大笑款11寸、大笑款15寸、大笑款18寸、大笑款22寸、大笑款26寸、经典款8寸、经典款11寸、经典款15寸、经典款18寸、经典款22寸、经典款26寸”共12种所有款式、大小的商品总销售数据,且无法区分其中哪些为本案案涉产品“8号宝可梦清新系列皮卡丘(开怀款)”交易项目。 当事人提供的1688网店商家后台交易记录显示:案涉产品销售单价为15元/个,销售数量为36个,总销售金额为540元。当事人自述后续将剩下4个案涉产品送给亲朋。 经本局执法人员于1688平台检查,案涉商品链接已下架失效。 ?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认定案涉产品货值金额:40个×15元/个=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40元-500元=4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