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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书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KE57T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格尔木市通宁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0
(2024)晋0822民初2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
尚**
万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3
(2024)晋0822民初2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
尚**
裁判文书
万荣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7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
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于2009年4月8日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业务。2024年6月(具体日期不详),当事人经营者联系一名吴姓女子(50岁左右,乌鲁木齐市格瑞德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离职,联系方式不详),双方约定,吴姓女子受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委托代加工枸杞促干粉,加工费和材料费共70元/袋(含运费)。2024年7月(具体日期不详),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通过电话联系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编织袋厂(联系方式:17709538566,姓梁,具体信息不详),花费1000元制作编织袋300个,并按照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的要求,在编织袋正面包装标注标识:净含量:10kg,配料:碳酸钾、碳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联系电话:13897066563(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的联系方式),背面无标注标识。收到编织袋后,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利用顺风车将印制好的上述包装袋100个(剩余200个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运往乌鲁木齐市。2024年8月底,吴姓女子代加工好枸杞促干粉后,利用大车送至格尔木市。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收到上述代加工好的枸杞促干粉后,以120元/袋的价格全部对外出售。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经营者王书华因代加工流程繁琐,决定按照7:2:1(碳酸钠:碳酸钾:碳酸氢钠,该比例由吴姓女子提供)的比例混合开始自行掺混枸杞促干粉3袋(因添加柠檬酸成本过高,故当事人生产时并未添加)并对外销售。 2025年7月22日,我局出具《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物理混合多种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请示》(格市监〔2025〕128号),函请上级机关对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定性。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西格市监协查〔2025〕1号),函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新疆格瑞德保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在2024年受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委托代为加工过枸杞促干粉。2025年8月8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该市监局辖区内无新疆格瑞德保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许可的市场主体为乌鲁木齐市格瑞德保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未与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有委托加工枸杞促干剂情况,也未接受过任何企业和个人组织委托加工枸杞促干剂产品。2025年8月14日,我局收到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物理混合多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问题答复的函》(西市监函〔2025〕156号),对当事人的部分违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生产经营的枸杞促干粉3袋及包装袋197个,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煜才物资经销部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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