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鼎金清大道甲醇综合加注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华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HKJ3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何官村金清大道清镇往观山湖区方向右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24
(2019)黔0402民初4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天鼎金清大道甲醇综合加注站有限公司
杨*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9-29
(2020)黔0402执9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天鼎金清大道甲醇综合加注站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6〕157号
贵州天鼎金清大道甲醇综合加注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M100车用甲醇燃料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的M100车用甲醇燃料经正规渠道采购,采购时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七:《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 倍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16973.08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