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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方保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063455029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西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53号
因当事人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按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康美丰、应政卓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34550295,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西房,法定代表人:刘方保,身份证号码:36010319711009****,联系电话:1587912861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55号404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西房的“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发现16箱“隆顺牌”中华飘香米;“包装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省隆顺米业有限公司;规格为:5千克×5包;质量等级:一级(大米);产地:江西省南昌市;保质期:180天;产品类型:籼米;产品标准号:GB1354-200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60101209344;;电话:0791-85610106、85610728;地址:江西省隆顺米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进贤县泉岭乡(温圳老火车站旁)”;纸箱内为真空塑料袋包装,标称生产日期:2026/01/19,保质期至2026/07/18.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大米委托生产合同;该批次预包装大米未标识生产者任何信息。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1日对涉嫌生产经营未按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南市监食生强制〔2026〕12101号)。因案件无法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并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6年3月21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6年3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6年1月19日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授章国安委托生产80袋中华飘香米,每袋5千克,共16箱;委托人(章国安)表示使用江西隆顺米业有限公司的包装材料是之前公司多余剩下的,因临近春节章国安本人委托南昌金谷园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包装大米,章国安本人表述该批次大米是拿来送礼用;2026年3月6日收到进贤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函,复函内容表述经查询江西省隆顺米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核查该公司包材印制使用及销售情况。另法人在进贤县行政辖区内没有其他企业;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80袋中华飘香米,规格为:一箱5袋,每袋5千克,销售价格4.52元/kg,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货值金额共计1808元,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违法的食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份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 3、涉案产品包装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事实 4、对受委托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6、对委托人(章国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其委托生产关系。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从轻处罚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少过错并提出从轻处罚申请。 案件性质: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二、针对当事人未落实主体责任等问题:1、
1、警告;2、没收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中华飘香米”80袋和44条塑料包装袋;3、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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