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回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爱平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KF6TQ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新丰村村委会浩之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仓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60060308647),在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新丰村村委会浩之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仓库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购进了下列食品原料:
一、2024年1月,当事人从天门市聚众源食材配送店以5元/袋价格购进“酸汤调味料”2袋,购货金额10元。该“酸汤调味料”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40克。库存2袋待使用(货值金额10元)。
二、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从天门市聚众源食材配送店以10元/袋价格购进“炒粉炒饭调味料”1袋,购货金额10元。该“炒粉炒饭调味料”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04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库存1袋待使用(货值金额10元)。
三、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从天门市聚众源食材配送店以14元/袋价格购进“香脆椒”10袋,购货金额140元。该“香脆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08g。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4袋,剩余6袋待使用(货值金额84元)。
2026年5月1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三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经营场所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04元。由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餐饮服务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及制作菜品的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酸汤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2个月)、1袋“炒粉炒饭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415,保质期12个月)和6袋“香脆椒”(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8个月);2、罚款2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酸汤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2个月)、1袋“炒粉炒饭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415,保质期12个月)和6袋“香脆椒”(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8个月);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