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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1110870998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陶清河水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崔**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3
买卖合同纠纷
冯**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2
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冯**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2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侯**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5
2024-07-23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30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六分公司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1-14
买卖合同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8
2023-04-26
(2023)晋0404民初499号
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9
2023-01-31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16
(2022)晋04民终2604号
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金**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6-12
(2018)湘0104民初3747号
追偿权纠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科,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
2017-12-28
(2017)晋0581民初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石**
裁判文书
高平市人民法院
3
2017-10-25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石**
更正
高平市人民法院
4
2017-08-06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2
2023-02-17
(2022)晋04民终2915号
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17
2022-03-29
(2022)晋04民终2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09
2022-04-13
(2022)晋04民终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09
2021-12-14
(2021)晋04民终2696号
合同纠纷
程*、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14
2021-12-29
(2021)晋0404民初1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23
2021-06-23
(2021)晋0404民初4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闫*等要*、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08
2019-07-09
(2019)晋0404行审11号
行政处罚
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1-08-26
2021-07-05
(2021)晋0404民初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与方**、山西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6973.8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7-30
2020-10-30
(2020)晋0105民初602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丁*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671.4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6-30
2021-06-03
(2021)晋0404执469号
行政非诉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长上)应急罚﹝2024﹞045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2024年9月20日,上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在采场1040m平台已经形成且可采资源接近枯竭时仍然在采场东南部顶部剥离表层土方。2.采场西南部(1040m至1060m平台)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局部1040m平台临时并段后局部工作帮坡脚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脚,形成约90°的高陡边坡,且边坡下部未设置安全土挡和安全警示标识,防止人员靠近。3.未对排土场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以上3条问题都属于重大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讯问笔录、有关资料和现场照片等。以上第1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第六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1裁量阶次的规定;以上第2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第六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1裁量阶次的规定;以上第3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一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第2裁量阶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2024年9月20日,上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在采场1040m平台已经形成且可采资源接近枯竭时仍然在采场东南部顶部剥离表层土方。2.采场西南部(1040m至1060m平台)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局部1040m平台临时并段后局部工作帮坡脚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脚,形成约90°的高陡边坡,且边坡下部未设置安全土挡和安全警示标识,防止人员靠近。3.未对排土场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以上3条问题都属于重大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讯问笔录、有关资料和现场照片等。以上第1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第六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1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第六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1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第3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适用《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161号)第一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第2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4-10-09
2
长上财监罚决﹝2024﹞1号
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700,000.00元
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700,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责令长治市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
2024-09-25
3
晋(长上)应急罚﹝2023﹞046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环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环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10000.00元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13
4
长交上01处罚﹝2023﹞32号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为晋DJ1766号车辆超标准装载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为晋DJ1766号车辆超标准装载,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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