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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志有永利物资供应站(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321MA7549CC56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隆务镇东山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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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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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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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同仁市监处罚〔2025〕9号
2025年06月24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娘毛先、卓尕会同承检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段瑞亮、李章胜对同仁市隆务镇东山路当事人张志有经营的同仁志有永利物资供应站进行抽检(当场出示执法证)抽检商品名称为“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一个批次。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于2025年08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207JD0316)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项目中熔融温度、氧化诱导时间不符合GB/T 18742.2-2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06月24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娘毛先、卓尕会同承检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同仁市隆务镇东山路张志有经营的同仁志有永利物资供应站进行抽检(当场出示执法证)抽检商品名称为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 一个批次。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于2025年8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207JD0316)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项目中熔融温度、氧化诱导时间不符合GB/T 18742.2-2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张志有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11 月04日,我局立案调查,指定娘毛先、卓尕为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张志有销售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是2025年6月03日:从青海省西宁市小商品市场五金水暖经销部购进30个根,每根进价15元,零售价20元。利润5元,于2025年6月03日进货后无销售。2025年6月24日抽样样品留数8根及剩余8根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当场没收并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当时未提供进货检验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市场检查记录、采集了当事人及相关证据复印件并经陪同检查的当 事人经营者张志有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同)市监(验)结告〔2025〕04号、2025年11月07日制作了《询问通知书》(同)市监询〔2025〕13号,2025年11月04日本局立案调查处理。2025年11月10日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是上述经营销售不合格纳米抗菌阻氧PP-R冷热水管道的使用单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同仁县隆务镇东山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量、进货地点等情况,证明当事人检验结论,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 6.检验报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JZ250207JD0316)证明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
1200.00元
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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