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涛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HCUTF8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剑河县柳川镇清江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3]3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剑市监强制〔2023〕20号)及财物扣押清单(〔2023〕20号)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六: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10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该店的负责人到现场参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2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