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JMCJ0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97号
经查,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望京小腰食品标签标识为执行标准:SB/10379-2012,净含量:计量称重(20支)。SB/10379-2012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定义为“速冻调制食品 quick-frozen prepared food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一18 C),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执行标准GB7718-2011对净含量的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望京小腰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计量称重(20支)未按执行标准规定进行标注。负责人赵雪增现场能够提供望京小腰(NO.C-P2024012451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已经对产品标签进行补救处理,品名:望京小腰,净含量:420g。
经查,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望京小腰食品标签标识为执行标准:SB/10379-2012,净含量:计量称重(20支)。SB/10379-2012对“速冻调制食品”的定义为“速冻调制食品 quick-frozen prepared food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一18 C),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执行标准GB7718-2011对净含量的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望京小腰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计量称重(20支)未按执行标准规定进行标注。负责人雪增现场能够提供望京小腰(NO.C-P2024012451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桦甸市欣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已经对产品标签进行补救处理,品名:望京小腰,净含量:420g。当事人生产的望京小腰食品标注的净含量未按执行标准规定进行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
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