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早中晚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武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7L0P95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15号富春大厦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2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15号富春大厦一楼从事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新鲜水果零售;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活动。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从余杭某地以46元/kg的价格购进3kg小泥鳅,总计138元。进货后以51.6元/kg的价格销售至3月23日,总共销售了2.76kg(含抽样及备样共2.06kg)。2024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15号富春大厦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4月16日,本局收到浙江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表明当事人在售的小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小泥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小泥鳅检测报告。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23日将上述批次小泥鳅销售完毕。货值金额约为51.6元/kg×2.76kg=142.42元(保留两位小数点),违法所得约为(51.6元/kg-46元/kg)×2.76kg=15.46元(保留两位小数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不合格项目数量较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46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15.4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不合格项目数量较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46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15.4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