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播州区诚信修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元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6GR32Y9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播州区洪关乡联心村河堰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4]386号
经调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涉案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085Z)货值金额99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图片5页、《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在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识的产品型式不一致和在售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蹬和曲柄,整车加装金属防护杠和后轮上方行李架的事实; 证据组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事实等; 证据组三:《询问笔录》1份5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1辆电动自行车,进购价750元/辆,销售价990元,未售出电动自行车安装有金属防护杠、后轮上方行李架,未安装脚蹬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进货单据1份1页,销售发票1份1页,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及销售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来源的事实; 证据组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DQ/240046)1份4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取证单》1份1页,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发射器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事实; 证据组七:《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遵市播市监检期告洪字〔 2024〕1号)及送达回证1份2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遵市播市监质检告洪字〔2024〕01号)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期间和检验结论的事实。
罚款0.09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99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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