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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裕安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雪飞注册资本:149.9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591907885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化街16号5单元5层1号(住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0
(2020)黑0112民初46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
哈尔滨市裕安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金京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7
2019-08-24
(2020)黑0112民初46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与哈尔滨金京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裕安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129号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督办函》,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乐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2004F5806E09-33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护保养的产品编号2004F5806E09-33电梯2024年8月15日、8月31日两次维护保养记录时长间隔16天,未按规定对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你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4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15132.4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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