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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银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金根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307725356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强业路286号3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84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1月初,当事人将生产地址搬回了桐乡市凤鸣街道强业路286号3幢,与其营业执照地址一致。2025年01月25日,当事人与优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羽绒被加工合同,约定当事人桐乡市银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为优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加工生产6条羽绒被,加工单价为109.5元/条,总价657.0元。该加工合同约定羽绒被原材料均由优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称产品的运费最终也由买方负责。该款羽绒被的售价为813元/条,产品货值共4878元,加工总费用为657元,即违法所得657元。该款羽绒被(吊牌标注:款号:P23B63-D;品名:奈士迪白鸭绒被;规格220*240cm;面料:100%聚酯纤维;填充物:白鸭绒(绒子含量95%);填充量:800克;执行标准:QB/T1193-2023;生产商:桐乡市银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佳业路290号)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中检测出纤维含量羽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193-2023标准,具体内容是检验项目为羽绒绒子含量;技术要求为标识:绒子含量95%(白鸭绒),绒子含量允许偏差:≥-3.0%;检验结果为填充物:87.8%,被判定不合格。该项不合格项目主要原因为该款羽绒被原料绒子含量未达到标识标准的要求。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1月26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详见桐市监处罚〔2025〕53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羽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当事人因在同一年度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属于再次违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7元;2.罚款人民币10975.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羽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当事人因在同一年度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属于再次违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7元;2.罚款人民币10975.5元。
10975.5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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