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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金生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736371170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果蔬批发市场(青年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5
(2022)赣0502民初1234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新余市南湖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8
(2022)赣0502民初1234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新余市南湖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3
(2021)赣0502民初392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喻**,宋**,李**,邓***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1-08-03
(2021)赣0502民初392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喻**,宋**,李**,邓**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1-08-03
(2021)赣0502民初392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桥下村民委员会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1-07-20
(2021)赣0502民初3923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喻**,宋**,李**,邓**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1-07-20
(2021)赣0502民初392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桥下村民委员会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1-02-01
(2021)赣0502民初60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19-08-09
(2019)赣05民终579号
排除妨害纠纷
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桥下管理处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8-09
(2019)赣05民终579号
排除妨害纠纷
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桥下管理处
新余高新区联兴汽修厂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2-06-02
(2022)赣0502民初1234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新余市南湖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30
2020-09-16
(2020)赣0502执2490号之一
其他案由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联兴汽修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20
2019-10-21
(2018)赣0502民初5944号
侵权责任纠纷
廖早生、廖俭香等与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23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07
2019-12-30
(2019)赣0502执4661号
物权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联兴汽修厂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01
2019-08-26
(2019)赣05民终579号
排除妨害纠纷
渝水区通州办事处桥下管理处、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31
2019-05-27
(2017)赣0502民初1592号
排除妨害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余高新区联兴汽修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18
2018-03-06
(2018)赣0502执4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毛希春、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9-18
2018-08-14
(2018)赣0502执828号
劳动争议
傅冬兰、中西安防科技(新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9-18
2018-08-14
(2018)赣0502民初563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9-18
2018-08-14
(2018)赣0502民初56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价处罚〔2023〕14号
经以上查明,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转供电商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致使收取商户电费电价1元/度明显高出政府同时期电费价格的44.92%(0.31元/度)和61.29%(0.38元/度)不等;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多收取电费262244.08元,考虑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购电价的合理线损10%后,即:实际多收各商户电费共计208636.98元,即违法所得208636.9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转供电商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致使收取商户电费电价1元/度明显高出政府同时期电费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以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规定。
1.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