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豫缘(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正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ELBLH15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负一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2
当事人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负一层 101 室
的经营场所从事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涉事商品标签
名称为 STICH 卸甲胶,产品标签上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产
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涉事商品标签成分中含有氯仿成分,但氯仿为《化妆品
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1 化
妆品禁用组分(表 1)第 402 项内容,为化妆品禁用组分。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了经营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的违法行为。
涉事商品标签上仅显示该产品的保质期、产品名称、成
分、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净含量和委托
人信息,标签显示产品的生产日期详见包装喷码,但产品外
观未发现喷码,也未发现商品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
称、地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七)项规定,构成了销售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黛媛丽美
甲店购进 4 瓶 STICH 卸甲胶,共付款 11.58 元;2025 年 10
月 26 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 MEJASSI 指尖画舫购进 4
瓶 STICH 卸甲胶,共付款 11.86 元。当事人不能提供 STICH
卸甲胶商品的销售情况,执法人员向美团平台运营主体北京
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调取当
事人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自 2025 年 9 月 3 日起,
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止,共销售 9 单,每单售价 19.6 元。
2025 年 9 月 23 日前的进货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
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执法人员收到“舒克+”维 C 营养牙膏备案人薇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属地广州市天
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复函,“舒克+”维 C 营养牙膏中
抗坏血酸磷酸酯钠(维生素 C 衍生物)实际添加量不超过
0.01%(w/w),并提供了“舒克+”维 C 营养牙膏的备案信
息及维生素 C 磷酸酯盐的参考文献。因“维 C 养护 养护牙
龈”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已取得备案,且养护具有营养维护
的意思,当事人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1、没收 3 瓶“STICH 卸甲胶”,罚款 4000 元;2、警告。
4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