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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豫缘(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正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ELBLH15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负一层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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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2
当事人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负一层 101 室 的经营场所从事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涉事商品标签 名称为 STICH 卸甲胶,产品标签上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产 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涉事商品标签成分中含有氯仿成分,但氯仿为《化妆品 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1 化 妆品禁用组分(表 1)第 402 项内容,为化妆品禁用组分。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了经营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的违法行为。 涉事商品标签上仅显示该产品的保质期、产品名称、成 分、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净含量和委托 人信息,标签显示产品的生产日期详见包装喷码,但产品外 观未发现喷码,也未发现商品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 称、地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七)项规定,构成了销售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黛媛丽美 甲店购进 4 瓶 STICH 卸甲胶,共付款 11.58 元;2025 年 10 月 26 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 MEJASSI 指尖画舫购进 4 瓶 STICH 卸甲胶,共付款 11.86 元。当事人不能提供 STICH 卸甲胶商品的销售情况,执法人员向美团平台运营主体北京 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调取当 事人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自 2025 年 9 月 3 日起, 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止,共销售 9 单,每单售价 19.6 元。 2025 年 9 月 23 日前的进货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 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执法人员收到“舒克+”维 C 营养牙膏备案人薇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属地广州市天 河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复函,“舒克+”维 C 营养牙膏中 抗坏血酸磷酸酯钠(维生素 C 衍生物)实际添加量不超过 0.01%(w/w),并提供了“舒克+”维 C 营养牙膏的备案信 息及维生素 C 磷酸酯盐的参考文献。因“维 C 养护 养护牙 龈”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已取得备案,且养护具有营养维护 的意思,当事人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1、没收 3 瓶“STICH 卸甲胶”,罚款 4000 元;2、警告。
4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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