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2MA170THF5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铁西街新兴路(老七井乡政府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4﹞86号
2024年9月25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匿名举报依法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铁西街新兴路(老七井乡政府院内)的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一事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位于通榆县老七井乡政府院内西侧一面积为600平方米的瓦房内,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净水罐4个、源水罐1个、两级反渗透纯水机1套、拔盖刷桶机1套、微电脑洗罐机1套、三合一灌装机1套、包装机1套、膜包机1套、电热蒸汽发生器1套、多功能吹瓶机1套、旋转式远红外加热器1套、高效强制冷干燥机1套、超低压反渗透膜元件9个、气泵2个,在生产车间前三米处有一处桶装水源井。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海波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了解无证生产桶装水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11月19日,当事人张海波在洮南市的张哲铭处购进2套桶装水生产设备,但因设备问题至今无法正常安装使用,当事人多次催促张哲铭拿走设备,张哲铭以在通榆找个买家直接把设备挪给买家为由,拖延至今;2023年9月8日经白城仲裁委员会裁决(白仲字[2023]第42号),解除与张哲铭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及其它事项,所以当事人在2019年1月3日与科右中旗银岭草原圣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桶装水代加工合同,由科右中旗银岭草原圣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榆鹤泉牌(18.9L)的桶装水,用于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的销售。2023年6月初因用水需求量大,从内蒙运送不及时,为了能够满足订单需求,原有的生产设备不能使用,所以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内用自来水和净水器自己生产了800桶桶装水,至2023年6月末因净水器损坏就再未生产(该净水器当事人已在案发前自行处理),通榆县鑫亿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水每桶成本是3元,售价为6元,净利润是3元。上述无证生产的桶装水货值金额共计48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0.00元;2、罚款人民币65000.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