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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俏厨娘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0MA06DAP180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福山北路与栖霞道交口(丽馨农市场外房屋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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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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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张罚〔2024〕12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留存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 青岛啤酒 1 瓶;2 没收违法所得 6 元;3:罚款 2000 元。罚没款 合计 2006 元。 当事人购进青岛啤酒未留存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 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 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青岛啤酒 1 瓶;2 没 收违法所得 6 元;3:罚款 2000 元。罚没款合计 2006 元;4 警 告。
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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