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瑞利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BNP6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石油小区B区11-9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6
(2023)陕0602民初2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
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2
(2021)陕0630民初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录井工程公司,李*
宜川县人民法院
3
2021-05-27
(2021)陕0630民初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李*,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录井工程公司
宜川县人民法院
4
2021-05-26
(2021)陕0630民初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李*,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录井工程公司
宜川县人民法院
5
2021-05-11
(2021)陕0630民初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李*,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录井工程公司
宜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3-20
(2023)陕0602民初2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31
2023-04-26
(2023)陕0602民初27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2
2021-08-13
(2021)陕0630民初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敏、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二稽罚〔2025〕8号
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鄂税三稽协〔2025〕12号),已证实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的由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198672.52元,税额合计:415827.48元,(发票代码:1500214130,发票号码:00305118-00305119,03901221-03901252)。检查组对以上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 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且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外并无其他材料可证明该笔交易的真实性。 (1)发票流情况 你企业2021年12月接受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发票项目名称为:环境污染处理剂*聚丙烯酰胺、淀粉制品*改性淀粉、化学试剂助剂*复合堵漏剂、林产化学产品*低粘纤维素、化学试剂助剂*胶粉等)发票金额3198672.52元,税额415827.48元,价税合计3614500元,进项税额全部认证抵扣。该34份发票的发票代码、所载金额、税额均与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 确系为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目前,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为团伙虚开的空壳公司,不仅进销项严重不匹配,而且不具备真实经营条件,无真实生产经营能力。 (2)货物流情况 你企业无法提供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运输相关单据、运费支付凭证、货物的出入库凭证等佐证资料。 (3)资金流情况 根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你企业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3月3日、8月16日、8月18日通过其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6905801040001130)分笔支付给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52471061143)转账金额共计3611500元, 经与企业实际经营人杨军谈话,公司账户的资金是由李立军(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虚开团伙主犯)指定的霍海娟等相关人员转入杨军账户,随后由杨军转入志丹县利安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户,最终转入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户。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你企业接受的由内蒙古恺森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双方没有真实交易情况。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15827.48元,补缴增值税415827.48元。其中2021年12月补缴309281.62元,2022年2月补缴1915.66元,4月补缴104630.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你企业作为小微企业2022年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2021年按照政策小微企业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你企业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09281.6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464.08元;2022年2月补缴增值税1915.6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89元;4月补缴增值税104630.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15.76元。 综上,2021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27.73元。
对你公司处以243821.25元罚款。
243821.25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