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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路百草堂参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长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FPD80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光复小区305栋(庆丰大厦)裙房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8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04月17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签发日期:2023年05月25日,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4日。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微信名为“百草王13630754039”,微信号为“wxid ypmarelr7vyt22”的男子处购进人参40支,购进价格为15.00元/支,购进金额为600.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人参时未索要人参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初级农产品产地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销售上述人参4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于2023年11月12日销售上述人参10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人参14支,销售金额为420.00元,剩余26支人参中,其中1支因办案需要,由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送至吉林农业大学进行高锰酸钾等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无法取回;编号为JD202500015、JD202500016的2支人参在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委托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拼接参鉴定的过程中损毁,剩余23支被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扣押。 2025年3月10日,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委托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25支人参进行检验,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人参鉴定报告(样品编号为JD202500001-JD202500025),结论为:经检验,JD202500001-JD202500025号送检样品,存在粘接芦、粘接艼、粘接须、做纹等4种情况,且每个样品存在以上情况中的2-4种。不符合GB/T 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4.1.2基本要求和GB/T22532-2015《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4.1.2基本要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当事人对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人参鉴定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共经营拼接参25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故货值金额共计750.00元。 JD202500001-JD202500025号送检样品中,编号JD202500001-JD202500015,JD202500017,JD202500018,JDJD202500020-JD202500022,JD202500025,共计21支人参,存在做纹的情况,故当事人共经营经做纹处理的人参21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故货值金额共计63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微信号为“wxid ypmarelr7vyt22”的男子处购进人参40支,购进价格为15.00元/支,购进金额为600.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销售上述人参4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于2023年11月12日销售上述人参10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人参14支,销售金额为420.00元,剩余26支人参中,23支被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扣押。 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人参鉴定报告(样品编号为JD202500001-JD202500025),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当事人对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人参鉴定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共经营拼接参25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故货值金额共计750.00元。 21支人参,存在做纹的情况,故当事人共经营经做纹处理的人参21支,销售价格为30.00元/支,故货值金额共计63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25支人参(样品编号为JD202500001-JD202500025)中存在粘接芦、粘接艼、粘接须以上情况中的2-3种,上述行为属于《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假冒人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25支人参存在做纹的情况。做纹是一种通过人工物理方式(缠绕、压制等)在人参主根表面制造或加深纹路,以模仿野山参或移山参自然形态的加工手法,改变了人参的原有自然形状,上述行为属于《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劣质人参的违法行为。 针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按经营假冒人参进行处罚。 综上,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光复路百草堂参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人参23根;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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