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郭海英食品摊位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50DEY6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负一层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4〕71号
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郭海英食品摊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龟苓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梅河口市欧亚购物中心郭海英食品摊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龟苓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小,食品超过保质期时间短,并非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1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