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郑市保康医药有限公司新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现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CD4K090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新村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210号
经查,2025年1月,当事人从顾客手中回收六味地黄丸(国药准字Z41022128、生产企业: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4121902、追溯码分别为“81062270430283754530”、“81062270430283915135”、“81062270430284070266”、“81062270430284231129”)4盒,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凭证、供货者的资质、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随货同行单等。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摆放至其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2025年1月27日10时22分,当事人以每盒22元的价格将上述4盒药品售出,得款88元。 经调查,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新郑分局线索移交函显示,上述六味地黄丸,追溯码分别为“81062270430283754530”、“81062270430283915135”、“81062270430284070266”、“81062270430284231129”,于2025年1月17日10:54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郑煤集团职业病医院)采用医保结算方式售出后,又于2025年1月27日10:22在当事人处再次采用医保结算方式售出。2025年6月6日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上销售记录及当事人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销售记录,所示信息都与线索移交函显示的当事人销售信息一致。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药品追溯移动端“药品追溯”APP及河南省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查询,显示上述六味地黄丸,其生产批号均显示为24121902,其单码追溯流通信息最终端均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当事人销售涉案六味地黄丸的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为88元。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凭证未注明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 经询问当事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其行政处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改正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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