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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伟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和谐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恕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2MACEUMNR2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与长城路交汇处银座和谐广场4楼 02034F00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丹市监处罚〔2025〕448号
2025年3月25日,本局委托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伟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得知,被抽检样品“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样品“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我局办案人员在我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宦鲁平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外购的“辣椒”是2025年3月24日从银田农贸市场自卖头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1.5斤,购进单价每斤4.8元,共计购进货款55.20元,该批次辣椒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牛蛙”是2025年3月24日从水建街一个流动的送牛蛙箱式货车处购进的,共购进了60斤,购进单价是10.2元/斤,共计购进货款是612元,剩余的牛蛙用于制作菜品销售完毕。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抽检过程中向当事人支付了样品购买费用“辣椒”33.408元,“牛蛙”135.864元,共计169.272元。当事人未索取该批次辣椒和牛蛙供货方的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进凭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玖元贰角柒分整;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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