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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众友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建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28XAPH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二区7号1室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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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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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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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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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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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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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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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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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4]第914号
2024年12月6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二区7号1室詹建龙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幻变Presso)0.4条、爱喜(幻变草莓味)0.4条、爱喜(薄荷)1条、爱喜(幻变)0.2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0.4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5条、爱喜(深棕) 0.2条、爱喜(气泡紫)0.2条、非洲(鲁拉)0.5条、555(弘)免税0.2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4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0.7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0.5条、DJ MIX(绿苹果味)0.5条、RAISON(法国黑)0.2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0.7条,合计16个品种7条。詹建龙不在,雇员詹秋芳在现场。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詹秋芳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詹建龙所有。詹建龙于2024年11月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非洲(鲁拉)1条(160元/条)、爱喜(幻变)1条(120元/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1条(160元/条)、爱喜(深棕) 1条(130元/条)、DJ MIX(绿苹果味)1条(90元/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1条(110元/条)、555(弘)免税1条(180元/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1条(170元/条)、爱喜(幻变草莓味)1条(11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1条(170元/条)、爱喜(气泡紫)1条(120元/条)、爱喜(幻变Presso)1条(120元/条)、RAISON(法国黑)1条(160元/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1条(270元/条)、爱喜(薄荷)1条(9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条(150元/条),计16个品种16条,进货额为2310元(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双方当场交货,货款以现金支付。詹建龙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已售出卷烟爱喜(幻变Presso)0.6条(180元/条)、爱喜(幻变草莓味)0.6条(180元/条)、爱喜(幻变)0.8条(180元/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0.6条(18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5条(250元/条)、爱喜(深棕) 0.8条(200元/条)、爱喜(气泡紫)0.8条(180元/条)、非洲(鲁拉)0.5条(250元/条)、555(弘)免税0.8条(250元/条)、七星(晶选紫5mg)中免0.6条(35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0.3条(250元/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0.5条(250元/条)、DJ MIX(绿苹果味)0.5条(150元/条)、RAISON(法国黑)0.8条(250元/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0.3条(250元/条),计15个品种9条,销售总额为1982元(壹仟玖佰捌拾贰元整),获利664元(陆佰陆拾肆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555(弘)免税0.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二:詹建龙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詹建龙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詹建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詹建龙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555(弘)免税0.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詹建龙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9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詹建龙,詹建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詹建龙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詹建龙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608元;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200元,违法所得56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詹建龙的违法所得664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詹建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0元的30%的罚款,计60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责令詹建龙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四、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5个品种6.8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2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詹建龙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6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12
2
杭西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于2004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南二区7号1室注册“杭州市西湖区众友食品店”,门头“众友超市”,面积30平方米。于2023年6月28日在杭州汽车北站小商品市场张四坡食品批发商行处购进涉案“有友”泡凤爪共10件,其中1件于2023年11月2日由我局检查属过期在售食品作扣押处理,其余涉案泡凤爪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该“有友”泡凤爪进价11.8元/件,共进货10件,进货总价118元;售价15元/件,共销售9件,销售金额共计13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不能确定其已销售的涉案食品是否过期,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面积30平方米,应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
-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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