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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悦鑫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6MACE5MY13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五峰山大道鸿锦学府小区二号楼111-112-1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泌市监处罚〔2025〕286号
1.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3.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49.8元,违法所得14.8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元)。
51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2
泌市监处罚〔2024〕91号
2024年3月13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五峰山大道鸿锦学府小区二号楼111-112-113号商铺泌阳悦鑫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新争经营场所内销售有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利群(软蓝)1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玉溪(软)1条 ,中华(硬) 2条,黄金叶(乐途)1条,贵烟(萃) 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黄金叶(爱尚) 1条,云烟(细支珍品)1 条 , 黄金叶(商鼎)1条,黄金叶(炫尚)1条,共计13个品种1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每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2024年3月14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2024年4月7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相关文书移送我局,交办于王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做进一步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于2024年4月9日对泌阳悦鑫食品超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烟柜内零售黄金叶(帝豪)10盒,红旗渠(天行健)10盒烟草制品,未发现当事人张新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营上述烟草制品进货发票、单据及进销货台账、经营账薄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下达了《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泌市监限提〔2024〕H08-29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张新争签字接收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进行了确认。
2024年3月13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五峰山大道鸿锦学府小区二号楼111-112-113号商铺泌阳悦鑫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新争经营场所内销售有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利群(软蓝)1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玉溪(软)1条 ,中华(硬) 2条,黄金叶(乐途)1条,贵烟(萃) 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黄金叶(爱尚) 1条,云烟(细支珍品)1 条 , 黄金叶(商鼎)1条,黄金叶(炫尚)1条,共计13个品种1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每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2024年3月14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2024年4月7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相关文书移送我局,交办于王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做进一步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于2024年4月9日对泌阳悦鑫食品超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烟柜内零售黄金叶(帝豪)10盒,红旗渠(天行健)10盒烟草制品,未发现当事人张新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营上述烟草制品进货发票、单据及进销货台账、经营账薄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下达了《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泌市监限提〔2024〕H08-29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张新争签字接收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进行了确认。 2024年4月10日,报请县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到我局指定办公场所接受了询问调查,确认了泌阳悦鑫食品超市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事实,并对4月9日现场检查图片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其零售的烟草制品是从本人门店周边的门市部购买的,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共购进“红旗渠新版银河”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45元、每盒的零售价5元,购进“利群软蓝”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60元、每盒的零售价18元,购进“黄金叶硬帝豪”香烟 4条、每条的购进价100元、零售价每盒11元,“黄金叶硬红旗渠”香烟 1条、每条的购进价100元、零售价每盒11元,购进“玉溪软”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210元、零售价每盒23元;购进“中华硬”2条、每条的购进价400元、零售价每盒45元,购进“黄金叶乐途”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20元、每盒的零售价14元,购进“贵烟萃”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70元、每盒的零售价18元,购进“云烟小熊猫家园”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70元、每盒的零售价18元,购进“黄金叶爱尚”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50元、每盒的零售价16元,购进“云烟细支珍品”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240元、每盒的零售价26元,购进“黄金叶商鼎”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80元、每盒的零售价20元,购进“黄金叶炫尚”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180元、每盒的零售价20元,购进“红旗渠天行健”香烟1条、每条的购进价65元、每盒的零售价7元,自2024年2月份开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至今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13个品种16条烟草制品没有售出,你们检查时发现的两条两个品种烟草制品未售出。 2024年4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在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五峰山大道鸿锦学府小区二号楼111-112-113号商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至我局立案调查之日止,上述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13个品种16条烟草制品没有售出,你们检查时发现的两条两个品种烟草制品未售出。当事人烟草制品未售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其货值总额为3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
66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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