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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吓清电动车修配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继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03MA3082D8X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路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4〕05270009号
2024年4月24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里有2辆电动自行车对座椅进行了改装,将单人座改为双人座,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本局。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将从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2辆爱玛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用于销售,其中1.爱玛TDR4223Z,共购进1辆,进货价1865元,尚未销售;2.爱玛TDR6048-1Z,共购进1辆,进货价1825元,已售1辆,销售价2000元。以上获利共计175元。 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座载人时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B-1的裁量意见给予一般处罚,本案按5.5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6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37.5元,上缴国库。
罚款(962.5元)|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962.5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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