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0807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87号B栋4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2025)粤01民终233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广州申峰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2
(2025)沪0117民初1598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刘*
义乌市同乐玩具有限公司,三福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秣周服装店,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粤0111民初5251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申峰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1
(2024)粤0111立3922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申峰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1
(2024)苏0115民初16726号
著作权合同纠纷
南京小朋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6
2024-09-30
(2024)浙02民初46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杰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建宝服饰店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9-09
(2024)粤0111立1223号
劳动争议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4-08-13
(2024)浙02民初46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建宝服饰店,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杰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5-07
(2024)粤0111民初930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崔**
佛山市嘉果饰品有限公司,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07
(2023)粤0111民诉前调1518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崔**
佛山市嘉果饰品有限公司,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1
(2022)粤73知民初71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2-12-02
(2021)粤73民初217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4
2023-03-27
(2023)苏0505民初225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黄**、三福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09
2022-11-11
(2022)沪0117民初7763号
侵权纠纷
唐**与三福服饰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01
2021-08-20
(2021)粤73民初19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15
2021-11-22
(2021)粤0111民初1419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鲁*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43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11
2021-10-18
(2021)粤0111民初552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三福服饰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21
2021-04-30
(2021)鲁1091民初619号
合同纠纷
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与播商(威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818149.58元
民事案件
8
2021-02-07
2020-12-30
(2020)浙01民初11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30
2019-11-15
(2019)粤0111民初29631号
劳动争议
吕*与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3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20
2017-09-14
(2017)浙0110民初1097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胡*与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税一稽罚﹝2025﹞52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你单位少缴税款合计8,455,233.24元(其中增值税4,308,01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560.88元和企业所得税3,845,659.5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227,616.62元。
4227616.62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01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3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委托广州市云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16件短衬衫(批号:48443015规格型号:L175/92A),上架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三福官方旗舰店对外销售。每件进货成本为60.50元/件,进货成本总共是7018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样品所检项目(pH值9.6)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开始销售上述短衬衫(批号:48443015规格型号:L175/92A),至2024年11月21日被我局现场查处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短衬衫(批号:48443015规格型号:L175/92A)115件,另有1件用于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检验。上述短衬衫网络标价为159元/件,因在网上销售平台补贴或顾客优惠券等情况,实际成交价为76.57元至159元不等,总销售金额为13426.05元。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短衬衫(批号:48443015规格型号:L175/92A)的货值金额共为13542.8元,违法所得为6468.5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2.询问笔录;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检验报告》(No:4400240303800951);6.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及生产采购订单。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事后积极整改排查类似型号产品质量风险,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短衬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短衬衫,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468.55元; 二、罚款人民币1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468.55元。
14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3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4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0807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87号B栋401法定代表人:唐锦红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委托中山市玛如堡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了14条牛仔裤(批号:A202301014010010),每条牛仔裤进货成本为66元/条,进货成本总共是924元,至2023年8月17日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14条牛仔裤(批号:A202301014010010)给南京市江宁区炫玲嘉服饰店,销售价为76元/条,销售金额共1064元,获得利润140元。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日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81006-2017《牛仔服装》标准、pH值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FZ/T81006-2017《牛仔服装》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销毁证明材料。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牛仔裤的货值金额为1064元,违法所得为14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牛仔裤的行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第14项一般情节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仔裤,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0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40元。
1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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