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5YRAQ4X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3号附5号5-3、5-4、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渡)文综罚字﹝2026﹞01号
2026年1月5日21时47分至2026年1月5日22时20分,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茂辉(22000421022)、周梦(22000421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3号附5号5-3、5-4、5-5号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对外店面招牌:紫色浪漫KTV)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歌厅有1桌客人,并有人正在唱歌,经检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对现场用于经营活动的4支话筒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委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1月6日,经区文化旅游委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日,执法人员陈茂辉、周梦依法对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投资人肖冰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肖冰对我委执法人员根据1月5日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制作的《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内容进行了核对确认,承认自己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这一违规事实。1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RAQ4XK投资人:肖冰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3号附5号5-3、5-4、5-5号2026年1月5日21时47分至2026年1月5日22时20分,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茂辉(22000421022)、周梦(22000421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3号附5号5-3、5-4、5-5号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对外店面招牌:紫色浪漫KTV)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歌厅有1桌客人,并有人正在唱歌,经检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对现场用于经营活动的4支话筒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委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1月6日,经区文化旅游委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日,执法人员陈茂辉、周梦依法对重庆市大渡口区潇百川歌厅投资人肖冰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肖冰对我委执法人员根据1月5日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制作的《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内容进行了核对确认,承认自己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这一违规事实。1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编号为(渡)文综检(勘)字〔2026〕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编号为(渡)文综保字〔2026〕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证明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
1.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