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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文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索知亥尖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2MA758X876Q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尕巴松多镇西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同德市监罚字﹝2024﹞46号
:2024年9月24日,我局委托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同德县文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枸杞”(水果干制品),产品进行抽检,经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枸杞”(水果干制品)、检验号为NO:A2240595115101003CER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监督抽检的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确认,没有异议,放弃复检权利。该店当事人购进的“枸杞”(水果干制品)共进货件(40斤),已销售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并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元
海南州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2
南同德市监罚字﹝2024﹞21号
2024年5月10日由同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同德县文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6月21日我局收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抽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GB/T5023.1-2008、GB/T5023.3-2008标准要求,报告编号为TXZJ/***********,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监督抽检的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确认,没有异议,放弃复检权利。经查,销售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为第三方施工所剩余的电线,施工前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对第三方公司所使用的材料提任何要求,并不知道剩余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是不合格的。施工后剩余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共有500米,将其放到柜台进行销售,已销售60米,检样20米,备样20米,剩余4圈400米被同德县市场监管局扣押,销售价为每米2元。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不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作出按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具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留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400米和备样的20米。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3。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海南州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3
南同德市监罚字﹝2024﹞18号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10000.00元
海南州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4
同住建罚决字{2024}第1号
该单位建设的同德县文球超市综合楼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用于经营性场所)的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人民币0。4万元罚款
40000.00元
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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