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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风琴注册资本:52.9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72955418X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柳河镇海青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9
(2023)苏0192民初8518号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卜**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19-07-25
(2019)湘05知民初1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市双清区佳欣超市,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鸿祥副食超市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4
2017-03-23
(2016)川01民初2493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锦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24
2020-04-29
(2020)湘知民终2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鸿祥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12-02
(2019)湘05知民初1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邵阳市双清区佳欣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68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04
2018-04-13
(2018)川民终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锦兴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9
2018-10-19
(2018)川01执1353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赵双连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20
2018-11-09
(2018)川01执异1663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0-22
2015-10-22
(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永吉县口前镇兴财旺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45号
该公司赤霞珠水果配制酒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肆佰肆拾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5440元(伍仟肆佰肆拾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3﹞95号
2023年7月31日我局收到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转办单,内容为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三鞭酒。经对该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三鞭酒未添加产品标签标注的狗鞭,违法程度属一般规定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整;2、处以罚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合计: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18940元)。
185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3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3﹞72号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交的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SYJSP2301781),该检验报告为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生产的赤霞珠水果配制酒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THJLT0005S《水果配制酒》标准要求。该公司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贰佰伍拾元整。合计:叁佰伍拾元整(¥350元)。
25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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