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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吕晓旭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晓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L84044600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龙潭区徐洲路象园新村7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3〕16010号
经查,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以90元/卷的价格自吉林市德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X射线胶片共1卷(内含100张),型号:D88+,摆放在其诊疗室药品医疗器械摆放柜处使用,收费15元/张。当事人在保质期限内使用上述胶片3张,自2023年3月5日胶片产品过期后,继续使用2张,剩余95张。截至案发时止,违法货值金额1455元,违法所得30元。
经查,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以90元/个的价格自吉林市德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X射线胶片1盒共100张,型号:D88+,摆放在其诊疗室药品医疗器械摆放柜处使用,自2023年3月5日胶片产品过期后,继续使用2个,收费15元/个。截至案发时止,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二)没收医用X射线胶片95张;(三)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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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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