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永兴镇龚佳强白酒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佳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E2RE04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三街三组2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湄潭县永兴镇龚佳强白酒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2024年1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以前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检验检测报告4份(报告编号:SR23030329、SR23030330、SR1711194、SR1711195),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经营检验检测并合格; 6.2024年1月11日对龚俊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货物来源; 7.湄潭县龚俊祥白酒经营部《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明龚俊祥资质情况; 8.2024年1月18日对王兴华、杨永利、曹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9.2024年2月22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称重情况;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以前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4〕6-1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提交减免申请书,其提出1.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2.疫情结束没好久,目前没有什么生意;3.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就是靠卖酒,目前停业2个月,没有收入来源;4.销售的白酒都是经过检测的,有检测报告,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刚结婚,目前还欠亲戚不少钱;6.罚款数额大,经济压力大,无力承担,以此希望减轻罚金。本局执法人员于3月5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复核确认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当事人上述理由办案人员已经综合考虑,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2017年、2023年白酒检测的
罚款7.988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9887.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