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 | 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5UBCTR1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南华路113号2幢附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31
(2020)渝05民初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15
(2020)渝05民初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15
(2020)渝05民初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3)509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5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南华路113号2幢附5号以“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的名称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永川区陈食办事处农贸市场不知姓名的经销商处购进了茄子(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5公斤,单价: 1.4元/公斤,金额:7.00元。于2023年7月15日从四川赵老师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根兴”手作桔饼(四川赵老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200天)5公斤,单价: 17.00元/公斤,金额:85.00元。 购进以上批次的茄子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索取其票据和农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购进以上批次的“根兴”手作桔饼时,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购进后放入当事人超市的销售货柜上对外销售,2023年8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批次茄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送检。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No:E23SZ078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批次“根兴”手作桔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送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8月22日《检验报告》(NO:2023-03CP0709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至抽检时仍有5公斤茄子(其中包括抽样送检的3.868kg,支付购样费7.66元)和2.5公斤“根兴”手作桔饼(其中包括抽样送检的1.26kg,购样费?41.92元)放在销售货柜上对外销售。其余1.132kg茄子和1.24?kg“根兴”手作桔饼已经销售完毕,销售单价分别按1.98元/?kg和33.6/kg销售,共获得销售收入:177.9元,其货值金额:177.9元,违法所得85.9元【 5公斤X(1.98-1.4)+?5公斤X(33.6-17.00)=?85.9元】。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对外发布商品召回信息,至2023年8月31日止未召回已售出的抽样不合格茄子和“根兴”手作桔饼。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