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宽城区博超电动车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秋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DPJ5P77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四号门6-1号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4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侧维修,电池销售。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四号门6-1号仓库。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进货2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337Z),进货成本为1699元/台,1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1799元买走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另一台已封存,作为备样,现无库存。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其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货值金额共3598.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2025年11月8日,宽城大队接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反映宽城区博超电动车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337Z)中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核查处置。2025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该单位经营者綦向东接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侧维修,电池销售。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四号门6-1号仓库。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进货2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337Z),进货成本为1699元/台,1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1799元买走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抽检,另一台已封存,作为备样,现无库存。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其互认协同充电、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货值金额共3598.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5(较轻)对应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型号为TDT6337Z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 2.罚款人民币359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698.00元。 提请领导审批。
3598.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